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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仓限额制度及超限处理

一、什么是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期货市场核心风险管理制度。交易所为防范单一主体持仓过度集中,对会员、境外参与者及客户的单边最大持仓数量设置上限,以此防范市场操纵,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二、持仓限额的基本制度

国内期货交易所对持仓限额建立了基本管理制度,主要从合约品种、交易阶段、市场主体等维度进行管理。持仓限额基本制度包含分品种分月份限额、分阶段差异化限仓、分类主体差异化限仓、专项持仓管理等内容,具体制度管理内容以各交易所《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为准。

1. 分品种分月份限额:交易所根据不同期货或期权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期货或期权合约的限仓数额。

2. 分阶段差异化限仓:交易所对某一月份期货或期权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对临近和进入交割月份的期货或期权合约限仓数额可能从严控制。

注:中金所股指期货客户投机持仓限额在合约存续期保持固定,不随交割临近逐级压缩;国债期货设有交割临近阶段梯度限仓规则。

3. 分类主体差异化限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实行比例、数额限仓;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实行限仓的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确定。

4. 专项持仓管理:交易所针对套期保值、套利、做市商分别设立对应的持仓规则。需要注意的是,上期所、能源中心的套保、套利额度实行审批制。


三、持仓限额制度中对仓位如何计算

国内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制度中仓位的计算实行合并计算原则。

合并计算原则是指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处开立多个交易编码开展交易的,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交易所关于客户限仓数额的规定;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持仓实行合并计算。

有关实际控制关系的认定可见文章【实际控制关系的认定和报备要求】。


此外,各交易所根据自身品种特点,也对各自品种的持仓数额制度进行了细化:

1. 套保审批和豁免:上期所和上期能源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需要审批确定;郑商所对套期保值等交易所认定的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

2. 套利审批和扩容:上期能源套利交易持仓额度需要审批确定,上期所可以申请扩大套利交易持仓限额。

3. 投机头寸设限:郑商所和大商所设置有单边投机持仓上限,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四、持仓超限对应的处理

各交易所均明确了持仓超限对应的处置规则。当客户持仓超出规定限额时,交易所可根据情形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监管措施,防范集中持仓带来的市场风险。

⚠温馨提示:客户持仓超限属于我司强行平仓触发情形之一,客户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平仓,未完成平仓的,由期货公司执行强行平仓,期货公司强平未完成的则由交易所对客户超仓部分继续执行强平。


五、总结

持仓限额制度是期货市场风控底线之一,旨在防止持仓集中,防范市场风险。交易者务必关注并了解多交易编码合并持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规则,全面计算自己账户内所有持仓,避免发生合规风险。一旦出现持仓超限,交易者将面临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情况,严重的还将面临其他监管措施,由此产生的亏损和手续费均由交易者自行承担。

 

交易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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