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合约临近交割时,不同交易所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持仓有着不同管理要求,涉及持仓整数倍限制与交割月准入规则,不合规的持仓将会面临强平风险。本文梳理了自然人客户临近交割月的持仓要求,帮助交易者做好交割前的持仓安排。
一、自然人客户能否进入交割月
国内期货交易所对个人交易者持仓进入交割月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不能进入交割月、满足条件可以进入交割月、可直接持仓进入交割月。
郑商所、大商所、广期所:自然人客户不允许持仓进入交割月,要求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交易日收盘前全部平仓;期货公司将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交易日对所有不允许进入交割月的持仓进行强平,强平未成交的由交易所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继续执行强平。
上期所:除燃料油外,自然人客户可以持仓进入交割月,但持仓必须为交割单位整数倍;燃料油自然人客户不能持有至交割月,须在最后交易日前第 5 个交易日收盘前清零,逾期强平、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期能源:分品种管理。国际铜、20 号胶自然人可短暂持仓进入交割月,持仓需要满足整数倍,但要在最后交易日前第 8 个交易日收盘前清仓;原油 SC、低硫燃料油自然人客户不可带入交割月,需要按规定节点提前全部平仓;期货公司将对自然人客户持有上述品种在最后交易日执行强平。欧线品种自然人客户可以持仓进入交割月直至最后交易日,现金交割。
中金所:股指期货自然人客户可以持仓进入交割月直至最后交易日,现金交割,无实物交割、无交割单位整数倍要求;国债期货自然人进入交割月有额外资质门槛,无交割资质的客户需在交割月前一个月倒数第二个交易日平仓。
二、进入交割月持仓整数倍具体要求
1. 交割月持仓整数倍限制
依据上期所和上期能源《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相关条款规定,交割月持仓最小交割单位需要满足整数倍强制要求。
调整窗口期: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交易者在每个交易编码上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应当调整为交割单位对应手数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
交割月全时段约束:进入交割月后,期货合约一般持仓应当是交割单位对应手数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交割单位对应手数的整倍数。
2. 具体品种交割月持仓手数整数倍要求
上期所、上期能源具体品种的交割月持仓手数整数倍要求如下:
温馨提示:
⚠ 1.上期所燃料油期货(FU)的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自然人客户须在最后交易日前第 5 个交易日收盘前调整为0手,未完成平仓的持仓由期货公司执行强平,强平未成交的由交易所在下一个交易日继续执行强平。
⚠ 2.上期能源原油期货(SC)、低硫燃料油期货(LU)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自然人客户须在最后交易日的前8个交易日之前将原油期货的持仓调整为0手,;自然人客户须在最后交易日的前5个交易日之前将低硫燃料油期货的持仓调整为0手,。未按规定完成平仓的持仓由期货公司执行强平,强平未成交的由交易所在下一个交易日继续执行强平。
三、未按要求调整持仓的处理
如果个人交易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持仓,将面临强行平仓。
客户违规持仓,将优先由期货公司进行强行平仓;期货公司处置不完的,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期货公司实施强平的,盈亏均由交易者自行承担;交易所直接实施强平的,亏损由交易者承担,盈利按交易所相关规定处理。此外,临近最后交易日,合约流动性可能变差,可能导致平仓价格不理想甚至无法平仓成交,交易者权益受到较大损失。
四、总结
交易者应当注重交割月持仓要求,也是容易忽视的交割风控重点。
各交易所交割制度差异明显:郑商所、大商所、广期所自然人不得进入交割月;上期所、上期能源允许部分品种短暂进交割月,但必须按时间节点规整为交割单位整数倍或按期清零持仓。
交易者需密切关注合约交割进度,提前按规定处理好持仓,避免出现逾期未清仓、非整数倍零碎持仓等违规情形,从而被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强行平仓,承担不必要的平仓亏损与流动性风险。
交易有风险,入市需谨慎。